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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小寨镇五金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俨铤注册资本:8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1MAE38T6H5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小寨镇大坪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级公路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124号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对鲁甸县小寨镇五金店内检查发现:进门货架上摆有鱼漂、扳手等五金用品,其中有7+7高档喷漆,净含量:300毫升/12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2日,有效期3年;7+7螺栓松动剂除锈灵,净含量:300毫升,6瓶,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3年,以上商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过期产品数量多,店内物品摆放混乱,由于疏忽导致店内商品过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从重处罚。
1、没收过期商品:7+7高档喷漆12瓶、7+7螺栓松动剂除锈灵6瓶; 2、罚款:贰佰捌拾捌元整(¥288.00)。
288.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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