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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开发投资集团拉嘎洛发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冬注册资本:4550.182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400753553662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中路乡拉嘎洛电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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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维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使用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23条规定,综合认定本案裁量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为:一是未造成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损害;二是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影响轻微;三是立案调查阶段当事人已停用并拆除涉案特种设备;一般处罚情节为:涉案特种设备共6台套,处于3台套(不含)至10台套(含)区间;从重处罚情节为: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明知故犯。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经2026年7月9日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6台压力容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6台压力容器的使用功能,并拟按照一般情形进行处罚,罚款11.5万元整,上缴国库。
处以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15000.00元),上缴国库。
115000.00元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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