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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鑫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义华注册资本:120.52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530502579841174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登高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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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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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36号
当事人隆阳区鑫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1年8月18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宋义华,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种植、收购、销售以及冷库服务。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当事人冷库内6台压力容器处于通电的在用工作状态,其中3台压力容器的产品编号为R124742、R124510、R224711,另外3台压力容器铭牌看不清,以上6台压力容器均无出厂资料。根据当事人陈述,以上6台压力容器投用情况中最晚投用时间为2020年,根据《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检验周期”8.1.6.1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中关于“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的规定,截至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特种设备投用时间均已超过3年,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6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在特种设备投用时间超过3年的情况下,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且未取得有效的检验报告,仍继续使用上述6台压力容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内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答复如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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