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朗温家盛包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家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竹山社区农产品自销区52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罚[2025]090728038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关于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情况说明,提请我局依法对根据核查,其中385户符合吊销条件。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在大朗分局公告栏发布《公告》,限东莞市大朗安达毛织厂等385户的经营者于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大朗分局,说明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期满,以上经营户都未来我局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一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2
东市监罚〔2025〕090728D19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莞市大朗安达毛织厂等385户的经营者开展核查,其中385户符合吊销条件。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在大朗分局公告栏发布《公告》,限东莞市大朗安达毛织厂等385户的经营者于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大朗分局,说明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期满,以上经营户都未来我局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2
2025-09-2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3
2025-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4
2024-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5
2023-05-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6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7
2021-07-2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