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杨小辉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小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EG8NA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响堂街居委会中兴大道1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猪肉销售,主要销售的有排骨、猪腿(带猪蹄)、五花肉、猪腰、猪头等,销售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6年4月21日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口述称,该期间销售的猪肉来源为随州市长信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及其父杨麦林自养生猪(经随州市曾都区茶庵定点生猪屠宰场检验检疫后宰杀),猪肉均经检验检疫合格。当事人提供有部分检验检疫票据,无法提供每批次的检验检疫证明及供货商资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2026年4月21日至4月28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
当事人口述称,为降低成本和牟取利益,当事人私自找屠户将其父杨麦林养殖的4头生猪进行屠宰,并在未经定点屠宰及检验检疫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期间共屠宰获得猪肉800斤,并以排骨12元/斤、猪腿(带猪蹄)8元/斤、五花肉9元/斤、猪腰10元/对、猪心10元/个、猪头2.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口述称,该批次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售出470斤,但无法确定上述各种猪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具体数量,故无法确定具体的货值金额。
案发当天,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取该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09kg,支付样品费37.62元,余下162.49kg被我局依法查封。当事人平常是通过个人微信收款及现金方式收取货款,其中现金收取的货款无法确定,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微信收款记录,可以查实的货款合计为3847.62元(包含4月21日至4月28日期间可以查实的3810元和4月29日当天抽检支付的37.62元)。
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验检疫即对外销售猪肉,案涉生猪采购、饲养、屠宰全流程经营行为均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其采购生猪、饲养生猪所产生的支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必要支出,依法不予扣除,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847.62元。
经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S0690)显示,该批次猪肉“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三)2026年4月29日检查当天: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口述称,销售的猪肉是其从猪肉销售者龚家付处购进,一共购进70斤进行售卖,提供有2026年4月29日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留存龚家付营业执照及购货票据,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自案发后已积极整改,可以提供每批次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及支付凭证等信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7.62元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62.49kg,并处罚款100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162.49kg;3、没收违法所得3847.62元,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