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奇明注册资本:200.0031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61080901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平川北大道A地块7号楼711003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2026)赣07民终474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兴国县丹枫龙廷小区业主委员会
洪*,张**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23
(2026)赣0732民初126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6-03-25
(2026)赣0732民初126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2-12-15
(2022)赣0732民初43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王**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2-12-15
(2022)赣0732民初43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钟*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2-12-15
(2022)赣0732民初43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吴**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2-12-15
(2022)赣0732民初43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刘**,刘**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8
2022-12-15
(2022)赣0732民初43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王**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9
2022-12-15
(2022)赣0732民初43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庄**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10
2022-11-29
(2022)赣0732民初41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
李*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0
2022-12-12
(2022)赣0732民初43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09
2022-07-21
(2022)赣0732民初26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8
2022-07-18
(2022)赣0732民初26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8
2022-07-21
(2022)赣0732民初26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白金物业有限公司、刘**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35号
经查,一、2023年9月至2026年6月,当事人在丹枫龙廷小区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19850元;2023年9月至2026年6月,在恺城金都小区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1750元;2023年9月至2026年6月,在旺角华庭小区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4700元。合计收取了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26300元。 二、当事人在承接丹枫龙廷小区物业服务后,在2021年4月至2026年5月期间以0.75元/度的标准收取了电动车充电桩运营者廖祥东的转供电电费89881元;当事人在2024年6月引进了电动车充电桩运营者江西品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在2024年6月至2026年5月以0.75元/度的标准收取江西品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转供电电费17528.79元,合计收取转供电电费107409.79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物业缴纳电费的发票,其向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缴纳的物业电价为居民合表电价(0.62元/度)。因此,当事人在2021年4月至2026年5月期间,对电动车充电桩运营者廖祥东多收电费15579.37元;在2024年6月至2026年5月期间,对电动车充电桩运营者江西品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多收电费3038.32元。合计多收电费18617.69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4917.69元。 2026年7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在7日内将违规收取的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26300元、多收电费18617.69元,合计44917.69元全部退还给交费人的事实。
1、对于当事人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当事人已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陆拾元整(¥5260)。 2、对于当事人向电动车充电桩运营者加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当事人已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叁元伍角叁分(¥3723.53)。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捌仟玖佰捌拾叁元伍角叁分(¥8983.53)。
8983.53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