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宝隆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伯强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2097863880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南苑社区沙雅路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新29民终27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阿克苏宝隆纺织有限公司
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9
(2025)新2901民初30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阿克苏纺织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宝隆纺织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28
2016-12-28
(2016)新2901民初63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阿克苏宝隆纺织有限公司、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35号
(一)发票违法问题
1.你公司接受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问题。2022年3月24日,你公司取得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名称“*纺织产品*棉纱”,税率13%,金额184991.15元,税额24048.85元,价税合计2090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取证要求,检查人员取证过程中发现上述业务往来存在部分资金回流问题,回流金额为13436元,其余资金暂未发现回流。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2022年3月24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支付货款209040元,货款支付金额与发票开具金额一致。当日,你公司法人潘伯强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取得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关联人员林金红个人银行账户转账13436元,其余资金暂未发现回流。
经对你公司法人潘伯强进行询问,潘伯强表示具体业务往来如下:2022年年初,你公司经理付卫国与江西从事棉纱销售的业务人员廖某取得联系,从江西九江购买了一批棉纱,销售方公司为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3月19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货物运输由你公司经理付卫国联系驾驶员拉运,货物运输至公司厂房入库。运输业务完成后,你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对公账户向驾驶员刘文波支付了运输费用,刘文波并未向你公司开具运输发票,你公司将该笔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未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对于资金回流问题,潘伯强表示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实际发货数量少于你公司实际付款购买数量,于是将差额13436元退还至潘伯强个人账户。因当时发票已经开具,对方并未对发票开具金额进行调整,导致你公司多取得了价税合计13436元的进项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接受武宁县佳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大开具问题,虚大开具金额11890.27元,税额1545.73元,价税合计1343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九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3页、法人潘伯强讯问笔录(第一次)6页、记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