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起点调味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先永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JQTXD5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农农批发市场5-2059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浙0603民初2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新起点调味品有限公司
浙江百穗商贸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4
(2025)浙0603民初25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新起点调味品有限公司
浙江百穗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40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干辣椒段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共计5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被抽检批次干辣椒段的检验合格报告。因当事人采购上述干辣椒段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上家营业执照,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37.8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干辣椒段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干辣椒段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的行为,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
31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