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佑好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卓永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MA7B1HTN4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隆镇迎宾大道14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医罚﹝2026﹞5号
开设的平南佑好精神病医院2026年3月18日产生的医疗污水的粪大肠菌群数经检测为5300 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的要求,且已排放至排水管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平南佑好精神病医院2026年3月18日产生的医疗污水的粪大肠菌群数经检测为5300 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的要求,且已排放至排水管网。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0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圆(¥6500)整。
6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5-21
2
202605020
对龚友全、龚友坚、吴虹升、龚友超、宾庆生、傅志君、龚友英、龚友贞、龚友羽、龚友琴、龚友霖、龚友莉、龚友芸、龚友佑、龚友丽等15人进行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和残疾评定后,未在10日内录入广西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信息系统流转至当地卫生院建档管理。
通报批评
-元
平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