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有为综合门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有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QAU6EX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丰路口南一公里公一巷129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5〕086号
当事人是销售食品的第一责任人,在销售食品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人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将所销售的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2
五市监隆一所处字〔2024〕113号
涉嫌销售食品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3
市监处罚〔2024〕11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接受询问的事实。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购买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予以承认该事实。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办案机关给予当事人下达了监督整改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