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永杰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21MA78XKDH3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中湖村金湖小区7号楼二单元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4
(2026)新2222民初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苏*,嵘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6-06-04
(2026)新2222民初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鲜**,四川众诚鸿利劳务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3
(2025)新2222民初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哈密嘉麦禾商砼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2-12
(2025)新2222民初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新疆嘉麦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5-02-11
(2025)新2222民初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黄*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4-05-09
(2024)新2222民初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周**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7
(2026)新2222民初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苏*
裁判文书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6-07-06
(2026)新2222民初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嵘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6-04-17
(2026)新2222民初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九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众诚鸿利劳务有限公司;鲜学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8
2026-01-07
(2025)新2222执52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某材料有限公司;哈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3-25
2025-02-28
(2025)新2222民初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某材料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913.59元
民事案件
3
2025-02-26
2025-02-24
(2024)新2222执50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巴里坤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应急罚〔2026〕23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厂区范围粉尘飘散严重、未定期清理,整形机控制、休息室屋顶堆积大量,休息室存在坍塌风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的规定;
2.破碎车间各行人坡道未设置扶梯,设备人行梯踏步、扶手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的规定;
3.卸矿漏斗及下部给料槽变形、强度不足,有垮塌埋人风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的规定;
4.破碎车间颚式破碎机及振动给矿机、下端出料口处均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栏,检修通道防护栏破损缺失不连续,电机皮带转动部位无分护章,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6和5.4.3.7的规定;
5.采场运输道路两侧挡墙不连续、局部高度不足,采场西部边坡坡顶未设置挡土墙,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5.3.2的规定;
6.采场危险化学品氧气瓶未按规定存储,随意放倒暴晒至户外,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2025第11.5.4的规定;
7.采场北侧设置地埋柴油罐,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6.3.1第5项的规定;
8.库木苏碎石矿成品料堆堆存高度过高(达9-10米),部分地段边坡已形 、塌,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6.3.1第3项的规定;
9.现场属于停工检维修作业状态,作业现场电焊机外接电缆线路出现断裂破损,线缆内部铜芯裸露,未采取绝缘包裹处置,存在触电及电气引燃风险,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2025,12.4.2的规定;
10.石粉带式输送机两侧均未设置检修通道和线开,碎带式输 机设置的检修通道不规范,通道宽度仅为50cm,2处皮带廊道交叉,造成检修通道高度过低,不能正常通行,2部已停用的圆锥破碎机及配套带式输送机均未拆除撤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7的规定;
11.各破碎机、整形机清灰池基坑四周未硬化浇筑,掏挖深度失控,周边土体易失坍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的规定。
12.采场运输道路道路急弯、陡坡等处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岔路口无指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3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厂区范围粉尘飘散严重、未定期清理,整形机控制、休息室屋顶堆积大量,休息室存在坍塌风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的规定;
2.破碎车间各行人坡道未设置扶梯,设备人行梯踏步、扶手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的规定;
3.卸矿漏斗及下部给料槽变形、强度不足,有垮塌埋人风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的规定;
4.破碎车间颚式破碎机及振动给矿机、下端出料口处均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栏,检修通道防护栏破损缺失不连续,电机皮带转动部位无分护章,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6和5.4.3.7的规定;
5.采场运输道路两侧挡墙不连续、局部高度不足,采场西部边坡坡顶未设置挡土墙,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5.3.2的规定;
6.采场危险化学品氧气瓶未按规定存储,随意放倒暴晒至户外,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2025第11.5.4的规定;
7.采场北侧设置地埋柴油罐,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6.3.1第5项的规定;
8.库木苏碎石矿成品料堆堆存高度过高(达9-10米),部分地段边坡已形 、塌,不符合该矿《露天采矿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6.3.1第3项的规定;
9.现场属于停工检维修作业状态,作业现场电焊机外接电缆线路出现断裂破损,线缆内部铜芯裸露,未采取绝缘包裹处置,存在触电及电气引燃风险,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2025,12.4.2的规定;
10.石粉带式输送机两侧均未设置检修通道和线开,碎带式输 机设置的检修通道不规范,通道宽度仅为50cm,2处皮带廊道交叉,造成检修通道高度过低,不能正常通行,2部已停用的圆锥破碎机及配套带式输送机均未拆除撤场,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7的规定;
11.各破碎机、整形机清灰池基坑四周未硬化浇筑,掏挖深度失控,周边土体易失坍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的规定。
12.采场运输道路道路急弯、陡坡等处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岔路口无指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3的规定 .以上行为,第1至1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C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对你单位合并处罚48200元;第12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
482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9
2
〔巴〕应急罚〔2026〕27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甄克伟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照,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6的规定;
2.检修通道防护栏破损缺失不连续,电机皮带转动部位无防护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6的规定;
3.生产作业区供电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保护系统,接地母排、柜体外壳未使用扁铁引入接地极(现场使用电缆接地),各电动机电缆的接地芯线被剪断、未接入接地母排,电动机接地保护无法实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4.4的规定;
4.主进线柜总空气开关接线柱间未设隔弧板,主变压器围栏有缺口,整体变形、周围可见上方水罐有水渗入,存在人员触电风险,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
5.采场运输道路道路急弯、陡坡等处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岔路口无指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3的规定;
6.主变压器未设置警示标志,配电室内有大小六个控制、启动柜,只有一个柜门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甄克伟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照,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6的规定;
2.检修通道防护栏破损缺失不连续,电机皮带转动部位无防护罩,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3.6的规定;
3.生产作业区供电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保护系统,接地母排、柜体外壳未使用扁铁引入接地极(现场使用电缆接地),各电动机电缆的接地芯线被剪断、未接入接地母排,电动机接地保护无法实现,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4.4的规定;
4.主进线柜总空气开关接线柱间未设隔弧板,主变压器围栏有缺口,整体变形、周围可见上方水罐有水渗入,存在人员触电风险,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5款的规定;
5.采场运输道路道路急弯、陡坡等处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岔路口无指示标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4.2.3的规定;
6.主变压器未设置警示标志,配电室内有大小六个控制、启动柜,只有一个柜门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的规定。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2、3、4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5、6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A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罚13800元;第2、3、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B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对你单位合并处罚29200元,第5、6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A项规定,本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合并处罚9200元。 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罚52200元(伍万贰仟贰佰元整)的决定
95200.00元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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