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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云骥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惠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01MAEKDM845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凤中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6﹞260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凤中路8号。 2026年2月25日凌晨该公司采购员从满江街道红山村大理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临时摊位采购红薯(甘薯)1件(57千克),采购时未索取农产品合格凭证,未核对供货者信息。该批次采购红薯(甘薯)全部配送到大理乐玛特有限公司中红店。2026年2月2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大理乐玛特有限公司中红店销售的红薯(甘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A2260043906161003C)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红薯(甘薯)共采购1件(57千克),采购价为215元,销售价为4.2元/千克,货值金额为239.4元(57千克×4.2元/千克=239.4元),当事人实际收取大理乐玛特有限公司中红店239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元(239元-215元=24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受到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证据材料,且由于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凭肉眼无法判定内在质量,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存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1.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 (1)没收违法所得 24 元; (2)罚款 10000 元。
1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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