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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卡斯镇李晓映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映注册资本:2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4MA6MF30AX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昌宁县卡斯镇卡斯街子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昌处罚〔2026〕32号
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所称批次的“东鹏”补水啦电解质饮料(柠檬味)。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冷藏柜和货架上摆放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个品规5瓶(袋),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摆放经营有花生等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新办且营业执照未核准可销售散装食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具体如下:(1)捷虎葡萄糖补水液,数量4瓶、规格:900mL/瓶,生产日期: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至20260324,进价4.56元/瓶,销售价6元/瓶,货值金额24.00元;(2)凰巢重庆老字号虎皮凤爪(香辣味),数量1袋,规格:148g/袋,生产日期:20250716,保质期:9个月,进价13.5元/袋,销售价16元/袋,货值金额16.00元。据当事人陈述,以上散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尚未售出,因无法调取到其他相关证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散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举报人举报的超过保质期的“东鹏”补水啦电解质饮料(柠檬味)是当事人销售的,进货价4.83元/瓶,销售价6元/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违法所得认定为6元,同一批次的产品至案发时已无库存,未收到其它消费者反映买到该批次过期产品。当事人对所销售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散装食品、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个品规5瓶(袋)预包装食品;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 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3、4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零陆元(¥5006.00)。
5000.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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