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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隆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祖红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5A314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文化路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25号
经查,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2026〕16-117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编号为〔2026〕16-117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前改正将保健食品与其他药品混放、未设立保健食品专区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整改落实“回头看”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设立了保健食品专区,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非处方药销售展柜的待售药品中仍发现了标注“保健食品”字样的“欧臣牌鱼油软胶囊”5瓶和“含片糖”1盒。当事人仍存在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的行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核实,当事人平时仅一人看管药店,疏于对店内销售展柜上的待售药品、保健食品分区摆放的清理,加上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足,导致我局在对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其他药品混放的行为下达责改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落实前期整改要求,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的问题仍然存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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