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学斌 | 注册资本:7687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2554166459D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银汝公路东侧生活区2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03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青岛现代锅炉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贺兰县人民法院
2
2026-08-03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青岛现代锅炉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贺兰县人民法院
3
2025-05-06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姬**,龙**,尹**,贵州中海钓台营销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2
(2024)豫0702民初10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4
(2024)苏11民终3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士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27
(2024)豫0702民初10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7
2024-08-30
(2024)内0302民初3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长宏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8
2023-10-17
(2023)宁0121民初29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宏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
永宁县人民法院
9
2023-10-16
(2023)宁0121民初42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化工仪表电器有限公司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宁县人民法院
10
2023-07-25
(2023)宁0121民初29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沁浩膜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永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岳*
四川恩圆硕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宝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贺兰县人民法院
2
2025-09-23
(2024)黔0302民初18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中海钓台营销有限公司
龙宦吉;尹方显;姬亚欣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2
(2024)黔0302民初18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姬亚欣;龙宦吉;尹方显
裁判文书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4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姬亚欣;龙宦吉;尹方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9
(2022)宁0122民初212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董*
夏**,银川源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贺兰县人民法院
6
2017-06-13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宝德工业流体装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宁县人民法院
7
2017-03-30
(2017)宁0121财保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宝德工业流体装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永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6
2024-09-26
(2024)宁0121执24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04
2024-10-14
(2024)宁01执893号
合同纠纷
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宁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551784.00元
执行案件
3
2025-05-27
2025-01-13
(2024)宁01民终6292号
劳动争议
宁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杜**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5-21
2025-02-10
(2025)宁0106执1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某某公司、宁夏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942826.00元
执行案件
5
2025-03-19
2025-01-13
(2024)宁01民终62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5-01-23
2024-11-19
(2024)宁01民终3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某公司、宁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5-01-22
2024-08-16
(2024)宁0121民初3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宁夏xx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6636.65元
民事案件
8
2024-12-18
2024-08-26
(2024)宁01民终3127号
劳动争议
宁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贺交罚﹝2026﹞0036号
2026年4月16日14时40分左右,执法人员罗刚、赵学刚到达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房时发现车牌号为甘M7662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在装载桶装1.8%阿维菌素乳油,执法人员目测该车约装载了20桶左右的的1.8%阿维菌素乳油。另外一辆车牌号为沪S828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旁边等待配货。身着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服的工作人员正在撕掉1.8%阿维菌素乳油包装桶上的标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25年4月25日,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YX20250623号的《公路货运运输服务合同》,该运输合同有限期为1年,自2025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5日。合同约定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为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2026年4月16日上午,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雇佣李玮驾驶的车牌号甘M79086重型半挂牵引车,邹超驾驶的甘M76629重型半挂牵引车,李振聪驾驶的甘M76758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达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房,计划将该公司生产的1.8%阿维菌素乳油运输到上海。装运的1.8%阿维菌素乳油使用危包桶进行包装,该批货物共计80桶,单桶毛重:197kg,共计15760kg。至2026年4月16日14时左右,焦健驾驶的苏CPN332重型半挂牵引车已从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房载运约150桶1.8%阿维菌素乳油行驶至青银高速宁夏盐池县高沙窝路段,驾驶员邹超在接到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劝返电话后,于当日驾车返回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卸载了货物。经查询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冶建军;公司经营范围为: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等。该公司生产的1.8%阿维菌素乳油,联合国正式运输名称为液态农药。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第2828项第三类(易燃液体),第6.1类(有毒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秀英;公司经营范围为:货运代办、搬运装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服务等。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桂交运管许可银字640121004267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办、信息配载、仓储服务、搬运装卸。经查询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现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综上所述,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将80桶1.8%阿维菌素乳油危险化学品交给宁夏昊丰行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运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罗刚、赵学刚依法询问了相关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120000.00元
贺兰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9
2
﹝宁﹞应急罚﹝2026﹞2203号
1.60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装置涉及甲醇等蒸馏,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2.超量储存硼氢化钾,设计允许最大储量0.7t,现场检查发现储存1.925t,出入库记录显示最多时储存4.5t;3.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氯甲酸烯丙酯存放在罐区堆场,在此期间硼氢化钾存放在罐区堆场;4.液体库存放四甲基乙二胺的料桶周边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5.未按照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价,2000吨/年硫氰酸红霉素生产装置、年产1100吨林可霉素装置、年产700吨阿维菌素装置、阿维菌素配套的205罐区及装卸设施、硫氰酸红霉素装置配套的液体库及配套泵房、溶媒回收装置等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上一次安全评价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已超过3年。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进行辨识;超量储存硼氢化钾;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液体库存放四甲基乙二胺的料桶周边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按照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68000元(贰拾陆万捌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68000.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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