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雪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825MA2W29B136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新桥社区上舒村32号(汇五产业园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6
(2023)沪01民终12069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叶**,上海旌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马**,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旌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明,2025年8月25日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小店平台注册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2025年9月1日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约定由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试运营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从事网络经营,2025年9月6日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在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试运营发布“[三只皖南林鸽]杨博士嫩林间散养鸽子营业原粮饲喂煲汤新鲜现杀”食品链接。2025年10月1日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签订《经营管理合同》,该合同载明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3000元/年的费用使用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双方约定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使用该网络店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9月6日当事人员工在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发布上述食品链接,因当事人员工工作职责为网络店铺运营、发布商品链接,该员工工作薪酬包含发布上述广告费用,涉案广告费用无法单独计算。上述涉案链接有“10年品牌安心放心”的宣传字样,2025年10月28日本局现场向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旌市监限提[2025]102803号)要求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2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宣传“10年品牌安心放心”的佐证材料。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向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第22497004号“杨博士”商标注册证,同日安徽博牧食品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上述商标注册证。经审查,北海三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注册第22497004号“杨博士”商标注册证,2025年6月27日该商标注册证受让于安徽新云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日,安徽新云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使用第22497004号“杨博士”商标注册证。“杨博士”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2月14日,截至本局现场检查时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并持续有效7年8个月。经查询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安徽云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07月30日,截至本局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仅5年5个月。当事人陈述“10年品牌”宣传字样系其运营部门认为“杨博士”品牌接近10年,故其在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宣传“10年品牌”属理解错误。因当事人于2025年9月6日发布上述涉案食品链接,截止2025年10月28日本局现场检查,在此53天内未进行核对,且当事人主观明知“杨博士”商标注册证不足10年,且当事人成立后从事经营活动仅5年5个月,其仍在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宣传“10年品牌”,故本局对当事人陈述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涉案食品链接销售记录,截止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在微信小店平台博牧生鲜店网络店铺发布涉案食品链接共建立26条订单信息,该链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致使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4236元。另查,2024年3月14日、2024年11月29日因当事人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异常,本局已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约谈内容均涉及《广告法》相关条款学习。2024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关于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为的提
1;罚款捌万元。
80000.00元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旌市监处罚〔2024〕011号
当事人自2023年11月22日于“有赞商城”开设的“杨博士生鲜旗舰店”店铺中开始销售涉案产品,截止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共销售615单,据举报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显示该产品的检疫合格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产品名称为猪-胴体,在举报人收到的外包装上印有保质期:300天,产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的标签,另加贴了1张纸质标签显示保质期:12个月,产品:安徽铜陵,二者互相矛盾无法有效对应,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胴体意指牲畜屠宰后,除去头、尾、四肢、内脏等剩下的部分,则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在上架销售前已处于死亡状态,不符合“新鲜现杀”属性。据当事人陈述山味山寻黑猪肉原来的生产基地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原来制作的包装袋未使用完;现生产基地更换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公司本着不浪费包装袋的想法,以更换新标签的方式二次利用包装袋,但是生产方车间在包装时因工作疏忽,未能将现打印的标签纸全覆盖在原来的包装袋上,导致客户收到的产品出现两个生产地址,冷冻条件下产品实际保质期是360天,但为消费者的实际食用体验,保持肉质的新鲜和品质,公司建议在冷冻条件下300天内食用完,统一保质期标准300天,但因生产方仓库发货工作疏忽,没有注意到一个是原包装日期,另一个是分割包装日期,导致出现两个保质期,涉案产品所标注的生产日期是生产单位根据采购的原材料后进行分割包装后待发货的日期,均是由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的,发货也是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发的,标签均为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张贴的,当事人跟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是采购代发货关系。针对上述情况,现当事人已要求安徽省蟹之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并整改完成,当事人提供了整改后的网页截图并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猪肉为宰杀后速冻并再次分割包装,而非现宰现杀,当事人进行“现宰现杀”的虚假宣传事实存在,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广告是由其内部员工自行编辑后在平台发布,无其他费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万元。
20000.00元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