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有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35HY395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横街镇碓头新村4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6
(2024)浙0782民诉前调17872号
定作合同纠纷
义乌市润安印刷有限公司
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07-03
(2024)浙0782民诉前调17872号
定作合同纠纷
义乌市润安印刷有限公司
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3-10-25
(2023)赣1123民初3335号
追偿权纠纷
井冈山市井竹青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4
2023-09-11
(2023)赣1123民事诉前调2297号
追偿权纠纷
井冈山市井竹青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
5
2020-09-17
(2020)鲁1602民初474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孟*
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9
2020-09-17
(2020)鲁1602民初4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与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3-15
2017-12-12
(2017)赣1123民初2385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冯**与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3-15
2017-12-13
(2017)赣1123民初238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刘*与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怀玉山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6﹞168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江西恒康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葛根粉,生产过程中将当事人从农户收购的葛根粉与受托方外购葛根粉按照3:7比例混合调配后分装,分两个批次开展生产: 1、2026年02月01日批次:当事人提供农户葛根粉原料37斤、恒康公司外购葛根粉87斤,混合产出成品124斤; 2、2026年02月09日批次:当事人提供农户葛根粉原料43斤、恒康公司外购葛根粉99斤,混合产出成品142斤; 3、两批次合计产出成品266斤,装袋损耗约9斤,剩余库存105斤。 涉案产品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1、销售玉山县余德食品店:规格450克/袋共72袋(已召回7袋),售价18元/袋,货值1296元;规格370克/袋共60袋(已召回8袋),售价16元/袋,货值960元; 2、 销售西湖区江燕烟酒酒店:规格450克/袋共48袋(已召回6袋),售价21.2元/袋,货值1017.6元; 3、涉案产品总销售收入2892.4元,库存货值金额1417.5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691.1元。已销售成品对应原料成本1819.53元,本案违法所得1072.87元;剩余库存105斤未对外销售,不计入获利核算。 当事人作为涉案食品委托生产、经营主体,未依法履行食品标签审核及生产监督主体责任,存在两项标签违法情形:一是受托方直接以分装当日日期标注为产品生产日期,虚假延长食品保质期限;二是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野生葛根粉”字样,该标签模板由当事人设计,但当事人及江西恒康均无法提供原料为野生葛根的有效佐证材料,上述标注内容含有虚假信息,足以误导消费者。 经办案系统核查,当事人系初次实施上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无拒绝、阻挠、对抗执法行为;第一时间启动三级产品召回程序,通知各经销商户下架停售涉案产品,将召回产品及库存105斤在玉山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监督下,采取投喂水产方式无害化销毁,留存销毁照片、台账记录。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第四项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项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实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47.4元; 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罚款5500元; 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5500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1154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当事人实施的标签虚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50元。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47.4元; 罚款119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497.4元,上缴国库。
29947.4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饶玉市监处罚〔2025〕326号
经查,2024年5月1日当事人委托江西恒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冠圣生葛根粉”,并向其提供了江西三清山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条码(两家企业长期有业务往来,前者已将商标、商品条码转让给当事人),共委托生产856袋“冠圣生葛根粉”。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处4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4000.0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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