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皓天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669511339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21街坊42门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3
(2025)鄂0107民初4670号
排除妨害纠纷
张**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4
(2025)鄂0107民初20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6
(2025)鄂0107民初21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6
(2025)鄂0107民初21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9
(2025)鄂0107民初20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蔡**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7
(2025)鄂0107民初20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5-03-03
(2025)鄂0107民初3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8
2025-02-07
(2025)鄂0107民初3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9
2019-02-28
(2019)鄂0107民初20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邹**,邹*
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才惠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03
2019-04-02
(2019)鄂0107民初20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邹**、邹*等与青山区红卫路街才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391.2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9-01
2019-08-19
(2019)鄂01民终699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邹**、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8
2018-12-26
(2018)鄂0107民初350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邹**、邹*等与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3-21
2018-02-09
(2017)鄂0107民初1708号
相邻关系纠纷
刘*与刘**、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62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2
青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4号
2025年1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0号的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康馨大厦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一个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未启泵,构成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发了(2025)第101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青消即字(2025)第10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武汉鑫星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佰元整的处罚
500000.00元
武汉市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