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嵩阳翠源白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翠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6PQYH2X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西南街农贸市场丰裕路3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6〕17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西南街农贸市场丰裕路33号商铺从事散装白酒、酒瓶零售。
2026年1月2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嵩明嵩阳翠源白酒经营部销售的散装包谷酒(白酒,酒精度:48%vol)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6年3月4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抽检包谷酒(白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260030638160003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甲醇,计量单位:g/L,标准指标:≤0.6,实测值:4.04,单项判定:不合格。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A2260030638160003C)及检验报告,依法告知当事人上述检验结果及提出异议的权利、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白酒)。
现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那批包谷酒(白酒,酒精度:48%vol)于2025年12月16日从寻甸六哨琼浆酒坊运至当事人经营部销售,共计75千克,无进货票据。寻甸六哨琼浆酒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6L043M)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YNXZF0129100225),该酒坊经营者戴贵新是本案当事人经营者王翠花的丈夫。当事人从该酒坊运至其经营部(嵩明嵩阳翠源白酒经营部)的上述被抽检的75千克包谷酒(白酒,酒精度:48%vol)生产成本为9元/千克。截至2026年3月6日,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包谷酒已销售55.32千克(其中销售给抽样单位3千克),销价12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663.84元,获利165.96元,剩余19.68kg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白酒)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获违法所得165.96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65.96元;
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谷酒(白酒,酒精度:48%vol)19.68kg;
三、罚款3000元。
以上一、三项罚没款合计3165.96元。
3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