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工农区三花便宜坊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外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3MA19U38F2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工农区27委新鹤小区C区A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13
2019-04-02
(2019)黑0403执23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张**与鹤岗市工农区三花便宜坊饭店、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4-01
2018-12-27
(2018)黑0403民初1792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张**与鹤岗市工农区三花便宜坊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86.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鹤岗市工农区三花便宜坊饭店于2025年9月份采购了非食品级二氧化碳1罐用于加工自酿啤酒,采购价格150.00元,罐内二氧化碳20公斤,今年6月22日停用,共计制售约800升啤酒。2025年9月前,酿酒人员已离职且无法联系,未获取违法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加工自酿的啤酒免费提供给堂食顾客,对外销售价格为4元每升,当事人无销售记录,口述共计售出约100升左右,违法所得约400元。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约3200元。
当事人鹤岗市工农区三花便宜坊饭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00400元。
100000.00元
-
2026-09-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