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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洪福烟酒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福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4EFJAG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永丰大队空调塑料制品及塑料模具生产建设项目1至6号厂房4栋1层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76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的12年42%vol白云边酒(规格:500ml)4瓶、15年42%vol白云边酒(规格:500ml)7瓶; 2.罚款人民币1395元。
1395.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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