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食一里一香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清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9MA4DJPHG7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五峰渔洋关镇钟岭路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2026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8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是双汇王中王火腿肠(11根,生产日期2025年9月10日,保质期6个月,2元/根)、蒸炒1号酱腌菜(1瓶,生产日期2025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21.25元/瓶)、9点9馄饨(3盒,生产日期2025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9.9元/盒)、纸皮烧麦(小龙虾口味,3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6日,保质期180天,8.7元/盒)、纸皮烧麦(咸蛋黄口味,1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4日,保质期180天,8.7元/盒)、包心鱼丸(1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55元/袋)、奶香馒头(1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13元/袋)、真空青虾仁(1袋,生产日期2024年4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未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过期食品的部分购进票据、供应商主体证照信息、检验合格报告,索证索票不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75.75元。
上述发现的过期食品中,3盒馄饨、4盒纸皮烧麦、1袋真空青虾仁原装封存,未开封,当事人陈述为自用,店铺菜单显示无此类商品,无法确定当事人对其存在使用、销售行为,存在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蒸炒1号酱腌菜、包心鱼丸、奶香馒头已经开封,存在使用痕迹,11根王中王火腿肠未开封,与正常使用的食材及食品原材料混放,店铺菜单显示鱼丸、火腿肠为涮火锅的配菜,也用于做汤,奶香馒头为主食,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认定当事人对其存在使用行为。
另,因当事人店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包心鱼丸、火腿肠、奶香馒头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具体数量,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包心鱼丸、王中王火腿肠、奶香馒头、蒸炒1号酱腌菜;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包心鱼丸、王中王火腿肠、奶香馒头、
蒸炒1号酱腌菜;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