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新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志和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313398128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天鹅湖路2号黄记文化大厦1幢604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6-24
(2021)新2327财保15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吉木萨尔县东源新地物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天赐洪宇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6〕5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确认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1月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252,252.26元,税额247,747.75元,为虚开发票。 经查,你单位还利用相同违法手段取得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金额11,261,261.23元,税额1,238,738.76元;鹰潭市裕隆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702,702.7元,税额297,297.3元。前述发票你单位均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 经查,你单位与鹰潭市惠友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裕隆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你单位实际委托个体司机完成运输业务,并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再用回流资金支付实际承运个体司机运费。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税款1,872,973.01元,其中,增值税1,783,783.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89.19元。 以上事实由《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后附证据资料、你单位账簿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明。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