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红农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福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9MA6K7A044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迤萨镇西山社区马帮古城文化街区12幢1单元101~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红处罚﹝2026﹞49号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委托云南通海东恒面业有限公司生产葛根挂面。该批葛根挂面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范,没有标识委托方地址。因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规定。该批葛根挂面共生产了6820把,已销售80把,售价是每把10元,违法所得800元。剩余6740把我局已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福光、被委托人张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3.被委托人张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库存单、调拨单、发票等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若仅标示委托单位信息,则必须包含其名称、地址及产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无证据证明产生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6740把葛根挂面;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800元整。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6740把葛根挂面;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800元整。
1000.00元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