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絜文注册资本:17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797709137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沪0101民初20216号
劳动争议
朱**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5)沪02民终6237号
劳动合同纠纷
韦**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18
(2025)沪02民终302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1-21
(2024)沪0101民初17674号
劳动合同纠纷
韦**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5
(2024)沪0101民初12969号
其他劳动争议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6
2023-07-13
(2023)沪0101民初1620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2
2015-02-12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欧阳浩燊与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满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14
2017-05-12
(2017)沪0106民初1225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2-27
2018-02-27
(2017)沪民申14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9-19
2017-08-01
(2017)沪02民终6483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5-18
2017-05-18
(2017)沪0106民初12259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31
2016-03-31
(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5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3-30
2016-03-30
(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何**、欧阳浩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15390.56元
民事案件
8
2016-02-25
2016-02-25
(2016)沪02民终26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17
2015-11-17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58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李**与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07-17
2015-07-17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97号
劳动合同纠纷
顾**与上海东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黄处〔2026〕012026000315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1号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3101010118473,经营项目为酒类商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乙醇饮料),店招为“美间餐厅”。 自2026年1月1日起,当事人于店内制售冷加工糕点“瀑布提拉米苏”,制作工艺是将预包装食品“阿蔓挞提拉米苏”在冷菜专间冰箱中解冻后装盘,然后浇上100毫升预包装食品“安佳超高温灭菌搅打稀奶油”,最后再撒上5克预包装食品“法瑞芙高脂可可粉”后提供给消费者。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向供应商上海XX有限公司采购了108块预包装食品“阿蔓挞提拉米苏”,采购价为人民币1369.44元。当事人在菜单中标注的“瀑布提拉米苏”零售价为每份人民币78元,共售出30份,扣除优惠折扣后实际销售额为人民币2186.23元。剩余78份“瀑布提拉米苏”均免费赠送给客户,无库存。因此,“瀑布提拉米苏”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424元。经核算,每份“瀑布提拉米苏”的成本为人民币18.71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24.93元。 另查明,当事人案发后已停止销售上述涉案冷加工糕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万元
50000.00元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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