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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区嘉宝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兰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1AT5RJ7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建华区学府芳苑4号,5号楼00单元01层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63号
2026年6月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榴莲上面贴好了销售标签,上面有重量、价格等信息。查看其对外结算交易使用的电子秤(生产商:上海大华电子秤厂;型号:TM-30H型价格标签秤),超过检定期限(有效期至2026年4月25日),而未重新进行检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经营者已经对所使用超期未检定的电子称进行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3.负责人身份证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改正事项;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建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建市监处字【2025】7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上一年度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2.罚款340元。
340.00元
-
2026-06-30
2
齐建市监处罚〔2025〕74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期间使用电子秤进行对外结算交易,其于2023年进行了该电子秤检验并取得检定合格证,至2025年4月24日案发,当事人一直没有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进行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负责人身份证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使用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改正事项;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2.罚款200元。
200.00元
-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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