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藏龙纯净氧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进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421597102746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旺池卡昌都路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香处罚﹝2026﹞40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未粘贴警示标签,当事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8.6.2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未粘贴警示标签的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元)整;(上缴国库) 2.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60000.00元(陆万元)整。(上缴国库)
60000.00元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