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双麒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清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7LLRFW4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和信森茂公馆1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6〕35号
因当事人会昌县双麒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于2026年 2月6 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宋小明、邓伟、刘德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会昌县双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7LLRFW4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潘清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等业务,成立日期:2022年4月2日,经营场所:会昌县月亮湾新区和信森茂公馆11号楼,身份证号码: 362135198906093615 ;联系电话:1507972797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16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瑞金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对赣州市恒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会昌县人民医院食堂使用的“青辣椒、红辣椒”开展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二者均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期间,我局对赣州市恒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一级供应商赣州市创思特社区便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等核查,经核实,上述公司在采购食用农产品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查验了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法对赣州市恒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对赣州市创思特社区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给予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根据赣州市创思特社区便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当事人会昌县双麒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会市监食限提〔2026〕012802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会市监食责改〔2026〕012802号)各1份,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经批准,我局于2026年 2月6 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会市监食稽查立告〔2026〕020601号),于2026年3月13日对法定代表人潘清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至2026年3月 31日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2日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新鲜蔬菜、水果批发……等业务。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将涉案批次“青辣椒、红辣椒”销售给赣州市创思特社区便民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于2025年10月16日将涉案批次“青辣椒、红辣椒”销售给赣州市恒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涉案批次“青辣椒、红辣椒”经申请复检,噻虫胺项目仍然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青辣椒”13公斤,销售价5元/公斤、“红辣椒”6公斤,销售价5.5元/公斤;销售金额合计9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其进货成本无法认定不予扣除,销售额98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该涉案批次“青辣椒、红辣椒”在收到检验报告前就全部由赣州市恒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理的会昌县人民医院食堂使用完毕。截止目前,当事人仍未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执法人员从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潘清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身份信息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瑞金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2份,证明涉案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经监督抽检及申请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3、依法对会昌县双麒商贸有限公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等事实;
4、《询问笔录》3份,证明涉案批次“青辣椒、红辣椒”的来源、数量、价格等事实;
5、当事人提交从轻处罚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困难的事实;
6.赣州市恒康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赣州市创思特社区便民服务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相应当事人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
7、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违法行为性质: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1、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2、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玖拾捌元整(509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