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议源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英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MA0MXGTY3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华美稀土西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内01知民初15号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议源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82号
当事人使用的1组鹤管因拉断阀损坏,所以焊接了一小段压力管道来代替拉断阀,鹤管使用压力0.6MPa,工作温度15℃左右,焊接管道公称直径为DN50,长度为15cm左右;液氨罐区2条液氨管道,平时用来卸液氨,初始管道公称直径为DN40,使用压力0.6Mpa左右,工作温度15℃左右,中段位置有2段DN40管道被替换成了DN50管道,替换长度约为30cm,上述设备均未进行检验。现场检查时,上述1组鹤管和2条液氨管道均在使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3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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