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万福喜庆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鹤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098501160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3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销售等业务。厂内叉车(整机编号:120841335)为原来租在当事人厂区内租户金某某的待处理资产。2026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叉车有使用痕迹,通过调取当事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的员工叉车司机叶某某于2026年7月14日上午7:00-7:01、7:14-7:16驾驶上述叉车搬运货物,于7:25-7:27驾驶上述叉车驶出厂区大门,于9:03-9:05驾驶上述叉车驶入厂区大门,2026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调取当事人监控视频,发现2026年6月30日14:16-14:27时间段、7月3日11:47时间点、7月9日9:02时间点,当事人的叉车司机叶某某驾驶上述叉车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证,叉车司机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被纳入《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74项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