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菲菲发型设计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9UB8M1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七星街114号(土地局住宅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6〕66号
2026年6月5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集贤县菲菲发型设计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化妆品架上摆放的化妆品嘉瀛染发膏(24)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本局于2026年6月5日立案,指派李群、林靖强为本案的案件办理人员。办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嘉瀛染发膏(24)执行标准:QB/T197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40030;生产企业:广州嘉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BAEL020309限期使用日期20251201,上述涉案化妆品共计1袋。上述化妆品为佳木斯市向阳区丽人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于2023年12月20日购进化妆品时无偿赠送的,共1袋,售价30元,货值金额30元,截止案发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及牌匾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嘉瀛染发膏(24)产品照片三张,证明涉案化妆品售价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嘉瀛染发膏(24)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5.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及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购进验收记录、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