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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忻城寻周记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1MA7AXD6A4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消防一巷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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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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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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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6〕48号
现查明: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主要有柳州螺蛳粉、螺蛳粉、寻周记螺蛳粉、寻周记老友粉等,主要是在名称为“寻周记食品商行”拼多多店铺、名称为“寻周记柳州螺蛳粉”淘宝店铺销售,上架价格在12元-15元/包(袋)不等,价格包含运费,实际螺蛳粉、老友粉销售价格为7元/包(袋),线下也少量销售。当事人根据前一天线上订单数量和品种确定每天生产的数量和品种。2025年9月2日,当事人跟江西雅致印务有限公司定制500张寻周记老友粉标签卡和4500张寻周记螺蛳粉宣传卡及标签卡(宣传卡3000张、标签卡1500张),定制价格0.212元/张。寻周记老友粉标签卡仅有一种。寻周记螺蛳粉宣传卡有两种,一种标有“微辣”,一种标有“加辣”,每种均为1500张;标签卡也有两种,一种标有“辣度:微辣”(以下简称“微辣标签”,500张),一种未标有“辣度:微辣”(以下简称“普通标签”,1000张)。 一、上述寻周记老友粉标签卡未标有生产者名称,当事人未对该标签内容进行审查即用作食品标签生产经营寻周记老友粉。至2025年12月22日案发,当事人已使用上述寻周记老友粉标签卡166张生产经营寻周记老友粉166包,其中已售出165包(含消费者购买后退款1包),未售出1包,库存寻周记老友粉标签卡334张。按实际销售价格7元/包计算,涉案寻周记老友粉的货值金额为1162元;销售了165包,销售收入为115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直接用于生产涉案寻周记老友粉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或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据材料,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认定违法所得为1155元(含已退款的1包,销售收入7元)。另外,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寻周记老友粉时,把食品标签卡放置在外包装袋内,外包装袋密封且不易开启,无法透过外包装袋看到食品标签卡背面印刷的配料成分信息和执行标准信息,在本案调查终结前已自行改正。 二、上述寻周记螺蛳粉宣传卡及标签卡被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寻周记螺蛳粉,使用方式:一是加辣宣传卡搭配普通标签;二是微辣宣传卡搭配微辣标签;三是微辣宣传卡搭配普通标签,普通标签加盖红色“微辣”字样。至2026年5月15日案发,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库存寻周记螺蛳粉1袋(微辣宣传卡搭配普通标签,普通标签加盖红色“微辣”字样)、微辣标签77张;当事人的家中库存微辣标签186张、普通标签513张。当事人称上述宣传卡和标签卡在使用过程中有损耗,且也用于开展宣传,无使用记录。上述标签卡均在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值1154千焦/100克、NRV14%,蛋白质值7.6克/100克、NRV13%,脂肪值17.6克/100克、NRV29%,碳水化合物值22.0克/100克、NRV7%,钠值1372毫克/100克、NRV69%。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其委托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其生产经营的螺蛳粉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但该检验报告仅表明产品标签上标注有营养成分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标签卡所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的数值来源证明材料。上述标签卡还标注“醋包:食醋”,但实际生产使用的是纯米酸(酸性调味液)[配料:酿造食醋(饮用水、食用酒精、米酒)、饮用水、冰乙酸,产品执行标准:GB 3164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食醋是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执行标准是GB 2719,当事人将实际使用的纯米酸虚假标注为食醋。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标签卡的使用记录,也未能提供使用了上述标签卡的寻周记螺蛳粉的全部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网络销售记录,上述标签卡用于生产经营寻周记螺蛳粉276袋[线下销售了200袋、线上销售了75袋(含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1袋)、库存1袋]。按照实际销售价格7元/袋计算,涉案寻周记螺蛳粉的货值金额为1932元;销售了275袋,销售收入为1925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直接用于生产涉案寻周记螺蛳粉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或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证据材料,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认定违法所得1925元。 三、上述寻周记螺蛳粉标签卡的配料表未标有“花生配料包”,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寻周记螺蛳粉为组合预包装食品,均内附花生包。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条(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规定,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生产寻周记螺蛳粉时,复合配料食醋(有国家标准GB 2719)的加入量在整袋螺蛳粉中的占比是0.27%,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食醋的原始配料。 案发后,当
1.警告。 2.没收标签无生产者名称的的寻周记老友粉1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寻周记螺蛳粉1袋、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寻周记螺蛳粉不干胶标签77张; 3.没收违法所得3073.00元; 4.罚款4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573.00元,上缴国库。
45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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