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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普洱箭坝邵恩友日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恩会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MD61Q4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箭坝村华头咀社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6〕40号
经查,盐津普洱箭坝邵恩友日杂店经营的过期食品是从普洱当地两个商家购进,其中:1、好酥福美国青豆,共2斤,生产进货价约4.09元/斤,零售价8元一斤,货值8.18元;2、德翔甜玉米夹心饼干,共5斤,进货价约4.29元/斤,零售价8元一斤,货值21.45元;3、好逸点老坛鱼酸菜,共9包,进货价为2.5元/袋,零售价每包3元,货值22.5元;4、饼干,共一包,进货价为9元/袋,零售价10元一包,货值9元;5、康师傅劲爽拉面,共12桶,进货价约2.67元/桶,零售价5元一桶,货值32.04元;6、今麦郎大今野拉面,共42包,进货价约1.33元/袋,零售价2元一包,货值55.86元。货值金额共计149.0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建议书《公文呈阅卡》(收文编号44),证明案件来源; 2、盐津普洱箭坝邵恩友日杂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邵恩友身份证复印件、李昌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10张、《现场笔录》、李昌群《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好酥福美国青豆、德翔甜玉米夹心饼干、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饼干、康师傅劲爽拉面、今麦郎大今野拉面;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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