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达强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2683966575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第一商业大道E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文综罚字〔2026〕028号
2026年7月21日,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转来《关于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旅行社质保金缴纳查询情况》及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图; 2026年7月22日,执法人员查询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官网《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通告于4月23日发布,要求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2026年7月22日,经报请机关审核批准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8月4日向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铜)文综立通字〔2026〕024号),通知对其立案,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026年8月4日,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人罗君伟接受调查询问,其陈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事实,并对本案相关事实证据签字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场管理科关于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旅行社质保金缴纳查询情况及附件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683966575L)复印件一份:证明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具有履行法律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Z00284)复印件一份:证明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取得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据四 (铜)文综调通字〔2026〕03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通知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 证据五 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达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罗君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其陈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六 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人罗君伟调查询问笔录视频1段、调查取证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两人以上通过拍摄拍照取证的方式对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形成笔录,并对本案相关事实证据签字确认; 证据七 (铜)文综电送通字〔2026〕024号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本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证据八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官网《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截图2张:证明局机关通告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证据九 碧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责令限期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碧江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令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 证据十 2026年8月11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图1
现对铜仁市金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苏达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0.00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6-09-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铜仁市碧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