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福瑞颐仁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6MA78WAYH4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西街0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和市监处罚〔2025〕6号
经调查,2024年4月1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康泰大药房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企业名称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福瑞颐仁堂大药房。2023年4月前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康泰大药房法定代表人王**的丈夫焦**,从乌鲁木齐红山保健品市场购进“参茸三肾丸”5盒(16颗/盒,共计80颗),购进价格为44元/盒,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并于2024年3月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康泰大药房进行销售,销售价格60元/盒,销售数量3盒(16颗/盒,其中1颗自行使用),库存32颗(6颗用于送样抽检)。2024年6月3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三肾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初检6.80x106ug/kg,复检6.94x106ug/kg。综上所述,涉案“参茸三肾丸”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00元(60元×5盒=300元),认定涉案“参茸三肾丸”的违法所得为176.25元(60元×3盒-3.75元=176.25元)。
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福瑞颐仁堂大药房法定代表人王晓霞的授权委托人焦振原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章 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76.25元(壹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参茸三肾丸”26颗;
三、处罚款8000元整(捌仟元整)。
8000.00元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