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美江春家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秉保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MA1MJDW01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0
(2025)浙0108民初93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杭州领创空间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美江春家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锡通市监处罚〔2026〕38号
现查明:
当事人2025年8月1日搬迁至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九组开展家纺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未包含家纺生产项目。
2025年6月,当事人受杭州赛骏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12套四件套送至委托方仓库。成本41元每套,总成本492元,售价44元每套,销售额528元,获利36元。税费无法计算。
涉案产品中的被套由浙江中天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项目:耐摩擦色牢度/级(湿摩);测试方法:GB/T 3920-2008;技术要求≥3(深色2-3);测试结果1-2;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依据《海宁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八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检验过程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12套均由委托方销售,当事人未能召回。
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无异议,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停止生产同一产品,加强质量管理。
综上所述: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床上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床上用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1200.00元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苏锡通市监处罚〔2026〕24号
现查明:2016年04月21日,当事人成立,在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九组从事床上用品、家用纺织品等产品的销售,其销售产品全部委外加工。
2023年5月23日,杭州赛骏贸易有限公司将注册商标“亿盛赛骏”授权给当事人进行床上用品等纺织品的生产销售。
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受杭州赛骏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要求,向市场供应商采购材料后委托小加工户加工了15套商标名为“亿盛赛骏”的被套(规格:150×200cm±3)。杭州赛骏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货后提供给绍兴柯桥滨海宏桓超市进行销售。浙江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绍兴柯桥滨海宏桓超市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浙纺监字第202500641号),报告显示: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及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3920-2008、GB/T 392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9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报告,对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对被检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8月16日,当事人受杭州赛骏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要求,向市场供应商采购材料后委托小加工户加工了12套商标名为“亿盛赛骏”的磨毛四件套(规格型号(被套:180×220cm(±3cm)、床单:230×230cm(±3cm)、枕套:48×74cm(±3cm)))。杭州赛骏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货后提供给德清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对德清富驿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66253010803),报告显示:断裂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 392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报告,对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对被检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截至案发,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被套15套、磨毛四件套12套,其中被套销售价26元/套,货值金额为390元;磨毛四件套销售价44元/套,货值金额为528元。经与当事人核对并计算,上述被套成本价24.8元/套,销售15套,获违法所得18元,未缴税;磨毛四件套成本价41元/套,销售12套,获违法所得36元,未缴税。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18元,违法所得共计54元。
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对本案的调查。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1377元。
1377.00元
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