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恒昌精神病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梅凤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8YW2B7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318号
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潜江市医疗保障局线索移送函》中所列线索逐项核实,当事人对存在自杀、自残、外逃、毁物等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收取精神病监护费用后,未基于诊疗实际需求,变相强制开展精神病二级护理、工娱治疗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同时,当事人对部分住院患者在无相应临床医疗指征的情况下,开展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等检查并收费;以上项目合计收费金额为42103元,其中医保部分金额为31577.25元,患者自费部分为10525.75元。以上医保部分金额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1日退回到潜江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潜江恒昌精神病康复医院精神科行为观察与治疗》的记录单显示,当事人在收取行为观察和治疗费用后,未提供设计后续计划方案服务,未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国卫财务发【2023】27号)中所列的“行为观察治疗 项目内涵:由专业医护人员列出需要评估、观察和治疗的各类行为,确定需要的方法、评估时间间隔、时长等,记录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和护理措施,评价给予各类行为治疗的效果,每次治疗后评价本次的效果、具体问题、未来治疗预计等,总结并设计后续计划方案。含暴露治疗、行为矫正治疗,不含精神科护理。”提供完整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观察和治疗收费价格为25元/次,因当事人上述项目为独立单个收费项目,设计后续计划方案仅为其中分项,无法核算此分项费用;2026年6月24日,本局聘请武汉圣龙辉会计事务所对当事人上述收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武圣龙专审字[2026]Qj161号)显示,无法单独核算出“设计后续计划方案”该分项的费用。
2026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潜江市监责退告 [2026]Z13号),告知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10525.7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潜江市监责退[2026]13号),责令当事人于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10525.75元。
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7月2日、2026年7月17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医保违规费用患者自费部分退款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显示当事人已退款10445.2元,未退款80.5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上述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的行为,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55元。
对当事人上述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的行为,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以上合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55元,并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2
潜医保处字﹝2025﹞第30号
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检查
1.责令改正,约谈主要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1423506.00元;3.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罚款:1423506.00元。
1423506.00元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