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飞飞冷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飞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2MACGP01E0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方城县博望镇张骞路与博宋线交叉口东南角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284号
按照《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方案》要求,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存在以下问题:1、营业场所大门敞开,未安装防蝇设施;2、操作间墙面上面污渍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方市监责改[2026]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方市监当罚[2026]5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营业场所入口处大门敞开、仍未安装防蝇设施;操作间墙面上面污渍多。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我局在责令改正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仍存在营业场所大门敞开,仍未安装防蝇设施;操作间墙面上面污渍多的问题。当事人已构成未按食品生产经营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