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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叁陆医院(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小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3MAC2L7KP6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盐津县柿子镇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6﹞1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盐津叁陆医院(个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MAC2L7KP61,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邓小军,身份证号:513922********4930,经营场所:盐津县柿子镇******,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西医内科、儿科、妇产科、外科、中医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0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盐津叁陆医院进行现场价格检查时,办公室负责人李发琴向我局提供的《盐津叁陆医院2026年违规收费明细表》中涉及“中药涂擦治疗、灸法、三维重建、单核细胞直接计数、淋巴细胞直接计数、嗜酸性粒细胞直接计数、酸性粒细胞直接计数、二级优质护理、宫颈扩张术、关节腔注射、局部浸润麻醉、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骨折手法整复术、经皮浅静脉置管术、包皮环切术、小换药、小清创缝合术、会阴冲洗、细菌抗体测定、中换药、大换药、血清肌钙蛋白”二十二个项目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累计对1600名患者进行违规收费,累计金额12668.00元。其中,医保部分多收取患者10588.35元,患者自费部分多收取患者2079.65元。2026年06月17日,我局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盐市监责退〔2026〕130号),责令当事人十日内将多收患者个人部分的2079.65元退还给消费者。当即,我单位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县医保局下发的《昭通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负面清单》,经当事人确认,因其对相关收费文件理解有误,自2024年至今,该医院“中药涂擦治疗、灸法、三维重建……”等二十二个项目累计对1600名患者进行违规收费,累计金额12668.00元。其中,医保部分多收取患者10588.35元,患者自费部分多收取患者2079.65元。2026年07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退款情况报告及支付凭证,截至2026年07月27日已退金额531.00元,未退还1548.65元。 当事人对二十二个项目违规收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盐津叁陆医院2026年违规收费明细表》、《昭通市医疗服务价格表》、《2026年昭通市定点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及各项目收费标准。 4、责令退款通知书、《盐津叁陆医院退回患者违规收费明细表》、《盐津叁陆医院关于违规收取患者自查自纠款项上交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对多收款项的退款过程及结果。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26年06月17日,我局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盐市监责退〔2026〕130号),责令当事人 10日内将多收患者个人部分的2079.65元退还给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退款情况报告及支付凭证,截止2026年07月27日,已退回患者金额531.00元,未退还金额1548.65元。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期限届满未退款金额1548.65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查并提交违规收费情况,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期限届满未退款金额1548.65元。
-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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