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添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喜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CJFC2M3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万力城一期南区2#-/-436 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后住建罚字〔2026〕21号
科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3月18日接到《科左后旗审计局关于科左后旗教育体育局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督责任未履行到位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内蒙古添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内蒙古恒瓴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科左后旗散都苏木中心幼儿园、散都苏木公河来幼儿园、散都苏木光荣嘎查幼儿园及胜利农场中心幼儿园四所学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监理时,存在监督责任未履职到位的行为。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考虑到涉事企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事故,个人主观恶意程度不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配合执法人员,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综上,经党组会议研究最终决定对涉事企业内蒙古添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科尔沁左翼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