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元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4MACWFF6T6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109国道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院南200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鄂托克旗)煤监管罚〔2026〕矿山3-4号
1.+9煤辅运下山架空乘人装置和五采区运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均缺少防反转保护;
2.回风立井防爆盖反风时使用的限位装置失效;
3.1号副立井井底车场绕道处停放的消防材料车采用木楔代替临时阻车装置;
4.9煤辅运下山与四联巷交叉口处临时水仓未悬挂警示牌。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