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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圳源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祥军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9F28L8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和谐社区阿恰勒西路21号15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于市监处罚〔2026〕92号
当事人承担于田县木板桥小区6号楼至10号楼共计20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2026年7月24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加拉力丁·奥布力喀斯木单人开展当日电梯半月维保作业。小区监控视频反映,该维保人员当日11时14分从监控室取走钥匙进入作业现场,至15时40分离开小区,前后用时4小时26分钟,完成该小区20部电梯半月维保作业,1部电梯平均维保时间13.3分钟。作业过程中该维保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携带电梯维护保养工具,未在电梯厅门处设置安全防护围挡,作业期间仅扫描电梯使用标志,未开展轿厢其余维保项目。 2026年7月29日检查当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该小区10号楼4部电梯,调取2026年7月24日10号楼4部电梯纸质半月维保记录开展核查。经查,该份维保记录由加拉力丁·奥布力喀斯木一人填写,并代签维保人员吾买尔·买吐送的姓名,记录显示为两人共同作业,与实际单人作业情况不符;维保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记录”栏仅记载“井道照明没有;应急照明不亮”故障现象,未如实注明隐患处置状态;对“井道照明”“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项目划“/”,未附文字说明,“/”使用不符合维保记录填写规范(“/”表示无此项),将未实际实施的维保项目也划“√”表示正常,维保记录与实际维保情况不符,且7月24日维保记录载明的井道照明、应急照明问题,截至7月29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仍未完成隐患消除。 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对涉案维保人员加拉力丁·奥布力喀斯木以及当事人的被授权人于田电梯维保站点负责人依力·买提库尔班开展询问。维保人员加拉力丁·奥布力喀斯木供述,本次20部电梯的维保作业未开展底坑相关项目维保和电梯轿厢内除了使用标志之外的其他维保作业,维保记录中将该部分项目勾选为正常;其虽未现场检查井道照明、应急照明,但之前就知晓该小区电梯存在的此类问题,遂将问题情况记载于维保记录当中。维保人员加拉力丁·奥布力喀斯木对20部电梯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维保项目未实际开展、维保记录一人填写代签、记录填写不规范等客观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当事人被授权人于田站点负责人依力·买提库尔班陈述,已就井道照明缺失、应急照明不亮的问题向公司及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反映,正在协调采购匹配配件,截至检查之日尚未完成隐患消除。依力·买提库尔班对维保人员加拉力丁·奥布力喀斯木2026年7月24日在木板桥小区开展20部电梯的维保作业时,存在的维保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单人实施维保、未戴安全帽、未在电梯口设置安全防护围挡),部分维保项目未实际开展、维保记录一人填写代签、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与维保实际不符等全部客观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 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76.92元(叁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贰分); 合计罚款人民币13076.92元(壹万叁仟零柒拾陆元玖角贰分)。
10000.00元
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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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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