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帮昌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3550184107Y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工业集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肥万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7
买卖合同纠纷
何**
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2
(2024)皖1723民初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州市飞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郭**
青阳县人民法院
4
2024-03-18
(2023)皖1723民初27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郭**,袁**,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大本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君怡特种养殖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5
2023-10-07
(2023)皖1723民初1154号
追偿权纠纷
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郭**,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振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
青阳县人民法院
6
2023-09-15
(2023)皖1723民初16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孔**,安徽省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7
2023-09-15
(2023)皖1723民初16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孔**,安徽省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8
2023-09-14
(2023)皖1723民初1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孔**,安徽省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9
2023-09-07
(2023)皖1723民初1154号
追偿权纠纷
青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郭**,张**,郭**
青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3-07-12
(2023)皖1723民初1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孔**,郭**,安徽省振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
青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4
2025-04-17
(2025)皖1723执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7-30
2021-07-19
(2021)皖1723执保104号之一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5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7-30
2021-07-05
(2021)皖1723执保104号
申请保全案件
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5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5-31
2021-04-29
(2021)皖1723民初7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与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15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5-31
2021-04-26
(2021)皖1723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安泰中医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30
2020-06-22
(2020)皖0111民初912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沈**与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30
2020-07-07
(2020)皖0111民初9128号之一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沈**与郭**、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4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4-22
2019-04-02
(2019)皖17民申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27
2018-07-24
(2018)皖1723执519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青阳县新泰中药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46981.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8-12-27
2018-07-26
(2018)皖1723执519号之二
陈**、安徽新泰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1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池税稽罚﹝2026﹞1号
虚开发票经查你公司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从亳州市场个体药材商贩采购药材总计金额34768442.00元,未取得发票,随即自行使用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抵扣金额合计为34768442.00*13%=4519897.4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1年-2013年7月进项转出汇总表。证据二:自查自纠报告和情况说明等原件。证据三:从亳州个体商贩采购部分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明细。证据四:资金转出明细及汇总表。证据五:亳州采购付款登记表。证据六:发票明细、进项转出汇总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据七:询问笔录原件,孔令勇、孙延年、陈太平等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34768442.00元,虚开金额巨大,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阳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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