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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丽娟注册资本:6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0328747810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内富春江路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新29民终220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巴拉提·托合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4
(2025)新2901民初32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阿克苏永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5)新29行终25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10
(2024)新2901民初655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巴拉提·托合提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5
2024-11-15
(2024)新2901行初75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6
2024-09-04
(2024)苏0402民初5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市百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7
2023-05-06
(2023)新29民终351号
劳动争议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图戈尔夏哈·图尼亚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4-25
(2023)新29民终351号
劳动争议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图戈尔夏哈·图尼亚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4-17
(2023)新29民终351号
劳动争议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图戈尔夏哈·图尼亚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8-01
(2022)粤0606民初1803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3
2024-12-30
(2024)渝0192执保2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潘**;重庆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某某棉业有限公司;潘伯强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0470967.69元
执行案件
2
2025-06-06
2025-06-02
(2025)新29行终25号
行政确认
阿克苏某某棉业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3-05-16
2023-05-12
(2023)新29财保32号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4346.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3-04-04
2022-12-30
(2022)粤0606执24268号
运输合同纠纷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2-11-10
2022-06-17
(2022)粤0606民初1803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芜湖安得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44405.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2-06
2021-02-04
(2021)新2901执保80号
财产保全
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63489.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4-13
2019-03-04
(2018)苏0111民初80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灵动纺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30
2018-08-29
(2018)鄂1221民初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阿克苏弘康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2353.0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45号
(一)虚开发票问题 2020年9月-2022年5月,你公司在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沭阳莱德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4478708.07元,税额582231.93元,价税合计5060940元。沭阳莱德纺织有限公司按价税合计总额的4.5%支付开票费227742.3元。 你公司与沭阳莱德发生业务时间为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双方签订10份共计597.275吨的棉纱产品购销合同,你公司向沭阳莱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均纸质版),数量603.58吨,不含税额10921575.38元,税额1419804.62元,价税合计12341380元。经核查,其中50份发票,数量300.28吨,不含税额6442867.31元,有出库单、运输协议、运输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另外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478708.07元,税额582231.93元,价税合计5060940元,属于真实货物交易之外开具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向沭阳莱德纺织有限公司开具33份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金额4478708.07元、税额582231.93元,价税合计5060940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总经理潘伯强询问笔录1份5页; 证据2.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17页、潘伯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358页; 证据3.你公司情况说明及附件154页。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77742.3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