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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区欢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5MAD0GMF70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88号金猇广场四层D0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猇亭市监处罚〔2026〕7号
2026年3月18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间的冰柜内存放有已开封“舜洋食品”撒尿肉丸1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发现未开封“霸牛匠”带皮牛肉7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另现场2名工作人员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扣押了上述食品原料,对当事人现场下达了《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宜猇市监强制﹝2026﹞3号)和财务清单(﹝2026﹞3号),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2026年3月2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6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报经领导审批,本局延期扣押30天,依法给当事人现场下达了《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宜猇市监延强﹝2026﹞2号)。 经查证,“舜洋食品”撒尿肉丸作为荤菜点单供顾客吃火锅时选择购买,当事人将整袋拆封,8个撒尿肉丸为1份装盘对外销售,售价18元/份。当事人2026年2月3日从宜昌市伍家岗区付开雄海鲜商行购买“舜洋食品”撒尿肉丸2袋,进货价30元/袋,2.5千克/袋,本局查扣1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时已超过保质期27日,另1袋包装遗失生产日期无从查证。截止3月18日本局检查,本局查扣的1袋超过保质期70日,对外销售1.66千克,现场称重余0.84千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1月8日至3月18日《菜品销售统计》显示累计销售撒尿肉丸18份,销售合计324元。因销售金额既包含包装遗失的1袋又包含查扣已开封的1袋的销售,且当事人拆封按8个1份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霸牛匠”带皮牛肉作为荤菜点单供顾客吃火锅时选择购买,每袋拆封装盘对外销售,售价32元/份。当事人2025年11月4日从宜昌市伍家岗区付开雄海鲜商行购买“霸牛匠”带皮牛肉10袋,进货价14元/袋。截止3月18日本局检查,本局查扣的7袋“霸牛匠”带皮牛肉(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7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2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1月8日至3月18日《菜品销售统计》显示期间未销售过带皮牛肉,本局现场检查2026年3月7日至检查当日电子点菜单,未销售过带皮牛肉,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上述食品原料货值如下:售出1袋“舜洋食品”撒尿肉丸进货价格30元;未售出7袋带皮牛肉进货价格98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因违法销售数量及销售总金额无法认定,本局决定按原料购进价款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12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 对当事人安排2名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因当事人健康证首次发现,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因该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已开封1袋“舜洋食品”撒尿肉丸、7袋带皮牛肉;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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