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瑞华注册资本:4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2136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68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豫0191民初28895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郑州中电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8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茂祥金属有限公司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7
劳动争议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25
劳动争议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20
劳动争议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9-15
(2023)浙0382民初682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国威科技有限公司
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7
2023-09-05
(2023)浙0382民初682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国威科技有限公司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华晨鑫源重庆汽车有限公司,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8
2023-08-17
(2023)豫0191民初16736号
劳动争议
郭**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3-07-20
(2023)豫0191民初16736号
劳动争议
郭**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3-07-20
(2023)豫0191民初16770号
劳动争议
邵*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5
2023-09-27
(2023)豫0191民初16736号
劳动争议
郭**与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6176.83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25
2023-09-27
(2023)豫0191民初16768号
劳动争议
翟**与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837.14元
民事案件
3
2024-12-25
2023-09-27
(2023)豫0191民初16770号
劳动争议
邵*与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20.5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8-05
2021-08-04
(2021)豫0821执73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8-05
2021-07-07
(2021)豫0821执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5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1-08-05
2021-07-14
(2021)豫0821执73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210643.30元
执行案件
7
2021-06-29
2020-12-24
(2020)吉0191民初2583号
合同纠纷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与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1
2020-10-21
(2020)豫0821民初1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河南建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99938.2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1-26
2020-12-24
(2020)吉0191民初2583号
合同纠纷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智慧客车分公司与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24
2020-12-10
(2020)豫0191民初165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郑州派斯汽车车身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税罚〔2026〕2号
你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停车费及利息等款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价税合计2871379.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违法证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01民终7809号、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转账凭证等资料。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你公司在收到款项后未开具发票且未及时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判定为严重
罚款8,500.00元。
85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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