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安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3X9J9W2U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邮局北路东2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5
(2020)鄂0682民初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
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杨*,兰**,诸暨市万龙管业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20-05-08
(2020)鄂0682民初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
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兰**,诸暨市万龙管业有限公司,杨*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3
2020-05-08
(2020)鄂0682民初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陈**
兰**,杨*,诸暨市万龙管业有限公司,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4
2020-02-14
(2020)鄂0682民初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8
2019-11-11
(2019)鄂0682民初220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陈毅军等与兰**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13
2020-06-08
(2020)鄂0682民初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宋**、陈毅军等与兰**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33号
经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沁豪燃具经营部经营的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RLB-AH-CS-10×1500,生产日期:2025年6月1日)进行抽查检验,2025年10月24日,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SF-202508294),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弯曲性(检验检测结果是波纹管破裂。检测要求是按照7.3.8方法测试,试验后,被覆层应无裂纹,波纹管应无裸露和破裂,且波纹软管气密性应满足要求。)项目不符合GB41317-2024标准,依据《2025年太原市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委托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沁豪燃具经营部经营的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RLB-AH-S-10×2000,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进行抽查检验,2025年10月24日,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SF-20250829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标志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结果是被覆层的标志不清晰可辨,检测要求是应符合标准9要求)、弯曲性(检验检测结果是波纹管破裂。检测要求是按照7.3.8方法测试,试验后,被覆层应无裂纹,波纹管应无裸露和破裂,且波纹软管气密性应满足要求。)项目不符合GB41317-2024标准,依据《2025年太原市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委托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沁豪燃具经营部经营的燃气用具连接管(标称生产者名称:郑州鸿塑管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RLB-AH-CS-10×1000,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进行抽查检验,2025年10月24日,江苏威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JSF-202508235),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标志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结果是被覆层的标志不清晰可辨,检测要求是应符合标准9要求)项目不符合GB41317-2024标准,依据《2025年太原市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4月28日,我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告知其异议及复检申请的权利及途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或者异议处理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生产了上述规格型号为RLB-AH-CS-10×1500的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50根。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向安阳文昌的黄文轩销售了15根,销售价格是每根11元,销售金额共计165元;2025年6月7日,当事人向邯郸的韩建辉销售了20根,销售价格是每根10元,销售金额共计200元;2025年7月4日,当事人向平顶山东的赵新汉销售了15根,销售价格是每根10元,销售金额共计150元。上述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生产成本是每根9.18元,违法所得共计56元,货值金额共计515元。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生产了上述规格型号为RLB-AH-S-10×2000的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30根。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向太原北的史力波销售了5根,销售价格是每根12元,销售金额共计60元;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向汤阴县的高克东销售了25根,销售价格是每根13元,销售金额共计325元。上述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生产成本是每根10.68元,违法所得共计64.6元,货值金额共计385元。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生产了上述规格型号为RLB-AH-CS-10×1000的燃气用具连接用304不锈钢波纹软管20根。2025年2月28日,当事人向太原的史力波销售了20根,销售价格是每根9元,销售金额共计180元。上述燃气用具连接管的生产成本是每根7.68元,违法所得共计26.4元,货值金额共计180元。
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除去成本,违法所得共计147元。
经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