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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志雄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02MA72BGG82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温源煤炭建材市场(交通路375号)4号楼1楼01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0
买卖合同纠纷案
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渭分公司
通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7
2024-06-13
(2024)甘1121执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定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渭县某某商砼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0
2021-10-13
(2021)甘1122执103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16
2020-09-27
(2020)甘1122民初34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市税稽罚﹝2026﹞6号
1.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2022年计提职工薪酬525,600.00元,实际支付241,800.00元,283,800.00元未支付;2023年计提职工薪酬525,600.00元,实际支付260,600.00元,265,000.00元未支付;2024年计提职工薪酬422,640.00元,实际支付150,400.00元,272,240.00元未支付。你公司对上述未实际支付的费用821,040.00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应作纳税调增。你公司未取得运输费发票而税前扣除运输费用1,202,294.84元,其中:2022年415,451.27元、2023年404,919.17元、2024年381,924.40元,应作纳税调增。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通常次年5月31日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合规凭证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69,174.11元,检查调增699,251.27元,调减查补附加税费966.56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467,458.82元,应纳税额366,864.71元,减免税额48,372.94元,已缴19,229.36元,应补缴29,143.58元;2023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39,897.51元,检查调增669,919.17元,调减查补附加税费3,240.4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73,218.76元、调减亏损额666,678.75元;202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96,667.43元,检查调增654,164.40元,调减查补附加税费771.20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43,274.23元,调减亏损额653,393.2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3:《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职工薪酬统计表》《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运输费发票统计表》《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运输费发票明细表》《定西远东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税前列支未取得发票成本及未实际支付费用的行为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应定性为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143.58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143.5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4,571.79元。
14571.79元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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