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供销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溥俊杰 | 注册资本:830.1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421777015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东门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税稽罚﹝2026﹞22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虚增成本造成少缴税款8,731,590.1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虽然你公司检查属期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内因偷税造成的少缴税款已超过5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此次检查,按月进行统计,你公司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均存在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进行判定,此次检查你公司偷税行为自2015年9月连续至2022年,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超过5年处罚时效。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4,365,795.8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金额553,823.2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金额3,491,267.77元、城市维
4365795.89元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16
2
玉税稽罚﹝2023﹞17号
其他违法,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4,365,795.8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金额553,823.2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金额3,491,267.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金额27,229.78元、房产税罚款金额293,305.12元、营业税罚款金额170.00元。
4365795.89元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