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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葵叔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7YQ5AK3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五路北鸿安驾校西1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6年8月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洋到我局接受询问,补充提交了对其公司员工(温建雄、王欢)的授权委托书,如实说明原料购进价格、加工费用成本以及不合格批次产品销售价格;同时陈述,被扣押的75袋熟制瓜子当中,部分产品仍保留标签,部分撕除标签后实物均留存,未丢弃、未销毁情况。 2026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赴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扣押的75袋大包装瓜子中,7袋外包装标签完整粘贴,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剩余68袋外包装标签虽被当事人撕除,但标签实物均完整留存。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全部撕除标签补充提交本局,其中含生产日期2026年4月26日标签25张、2026年5月14日标签24张、2026年5月21日标签19张。本局依法抽样留存上述三个日期标签各1张作为证据。同日,办案人员对巴彦淖尔市燕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确认上述75袋大包装瓜子确系其向当事人提供。 2026年8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洋再次到本局接受询问,就其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元食品加工厂负责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合作模式、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的销售数量、成本构成及销售价格等案件事实予以核实确认。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生产的葵花籽(原味)产品(批次:2026-04-15,规格:500g/袋)共计200袋。该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交由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元食品加工厂进行线上销售,销售单价为每袋11.99元,销售收入共计2398元。因该批次产品均已线上销售,无法召回。 该批次涉案产品成本核算如下: 原料瓜子:200斤 × 6.6元/斤 =1320元; 加工费:200斤 × 1.6元/斤 = 320元; 包装袋:200个×0.3元=60元; 合计成本:1700元。 违法所得为:2398元-1700元=698元。 经查,当事人将巴彦淖尔市燕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5kg/袋大包装熟货瓜子,使用自行印制的小包装袋分装为500g、1.25kg、1.5kg等规格的小包装成品,该行为符合“预先定量包装”的特征,属于将大包装食品改换成小包装的生产加工行为。当事人并非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而是以分装形式完成最终产品。本局已于检查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该批成品瓜子虽系当事人违规分装行为所产出,但经核查,成品食品本身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 经查,涉案75袋大包装熟制瓜子,初次现场检查时,因货物堆叠存放,部分外包装标签被遮挡,未能全面核验。后经本局复勘现场,并向供货单位巴彦淖尔市燕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确认该批大包装瓜子系其正规生产、合法供货的成品原料,产品出厂均附有合规标签。该批产品来源合法,既非当事人分装行为加工产出的成品,亦不属于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与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规分装食品两项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 经查,当事人自行印制了标注委托方为“内蒙古葵叔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巴彦淖尔市燕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小包装袋。办案初期,本局曾初步认为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信息虚假的食品。后经核查,双方存在代加工关系,交付产品均贴有合法标签。案涉包装袋系当事人自行设计、采购印制,燕隆公司事前不知情,亦未授权其使用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该行为不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信息虚假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是包装袋标注的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真实有效,瓜子原料确由燕隆公司生产,不存在虚构信息;二是行为实质为当事人作为实际分装主体,未正确标注自身生产者身份,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企业信息,属于标注不规范、易引人误解,并非标签内容虚假。综上,标签不规范系分装行为的附随表现,违法根源为分装加工行为。综合主行为吸收附随行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本案仅对分装行为定性处罚,不再单独就标签问题按生产经营标签虚假食品予以评价。
当事人作为取得合法登记资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指标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葵花籽(原味)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二)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以分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13000.00元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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